孙远强

联系我们

姓名: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首页: 律师文集 > 改制重组> 正文

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方式

来源:重庆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律师   网址:http://www.cqjjjfls.com/   时间:2017/1/3 10:43:31

  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方式

  在企业改制重组员工持股的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可以参加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范围后,首先要确定这些员工采用何种方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实践中,员工持股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这是员工持股最直接的方式,其程序相对简单,并且员工的股东身份也比较容易判断。但员工个人直接持股也有不利之处。如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怯》第2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所需持股的员工数量超过50,则无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z而如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将相对比较严格,如要有5个以上发起人,并且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起来比较复杂。此外,个人分散持股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个人受资金、持股比例的限制,每个员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相对于整个公司来说,是很少的一部分,员工持股分散,难以成为维系员工与公司关系的纽带。

  2、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持股

  即是员工不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新公司,这种新公司是专门为收购而设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利用多种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但这种方式也有不利之处。如果收购的目标是其他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技资。而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因此,员工以这种成立新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会受到《公司法》此项规定的限制。另外,这种方式还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税收问题,即新成立公司与员工个人面临双层征税z另一个是注册问题,即成立技资类型公司,设立时对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本身就要充分融资才能对外进行股权收购。此外,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方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进行投资 。

  3、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

  也就是员工设立职工持股会,通过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1998年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囚通集团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1998年5月,四通集团600余名员工出资5100万元,注册成立四通职工持股会,1999年5月,四通集团成立四通投资,其中持股会出资5100万元,占51%,四通集团出资4900万元,占49%。职工持股会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在2000年以前有多家企业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在目前,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已经存在法律障碍,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邑人登记: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很难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

4、通过信托持股

  所谓信托,根据《信托怯》第2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中的管理权或处分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或处分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同时,通过信托的设立,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信托中,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l)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国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相对于其他几种员工持股方式,员工通过信托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即将其资产交由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管理和持有,由受托人统一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是一种比较方便、安全的持股安排机制。员工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不过信托持股也面临双层征税的问题。

  综合考虑以上几种员工持股方式,我们认为,在员工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而在员工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则较适直采用信托持股的方式。

电话联系

  • 13008337939
  • 023-6844740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