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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生活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重庆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律师 网址:http://www.cqjjjfls.com/ 时间:2017/2/8 10:43:5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与被告姚*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姚媛媛、婚生长子姚昇达由被告姚*抚养,婚生次子姚昇冠由原告周*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住宅一套归被告姚*所有,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室住宅一套归原告周*所有,各人所有房屋的债务由各人承担;现有本田时韵云A·M9341车一辆、本田思域贵A36270车一辆归被告姚*所有,由被告姚*一次性补偿原告周*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本调解书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5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 元,2006年6月1日前支付25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07年6月1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自愿将其在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被告姚*所有,原告周*不再承受上述两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原告周*自愿放弃被告姚*在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中的权益。
五、现有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原告周*、被告姚*双方各自享有的债权及应承担的债务由各人承受。
六、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姚*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周*。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