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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银行条例(附英文)

来源:重庆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律师   网址:http://www.cqjjjfls.com/   时间:2017/1/9 10:45:37

银行条例(附英文) 第Ⅰ部导言 1.简称 2.释义 3.适用 第Ⅱ部金融管理局的任命、职能,金融管理局提出的报告和总督发出指示的权力 4.银行业咨询委员会 5.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 6.(已撤销) 7.金融管理局的职能 8.(已撤销) 9.金融管理局提出的报告 10.总督发出指示的权力 第Ⅲ部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仅由被认可机构经营 11.银行业务的经营限于持牌银行 12.接受存款业务的限制 13.给予豁免的权力 14.接受存款公司不得接受少于规定金额的存款 第Ⅳ部被认可机构领取牌照和注册登记以及登记簿的保存 15.银行牌照的申请 16.银行牌照的发给或拒绝发给 17.银行牌照条件的修订 18.获发银行牌照所需的最低实收股本 19.银行牌照费 20.接受存款公司的注册申请 21.接受存款公司的注册或拒绝给予注册 22.注册条件的修订 23.注册费 24.有限制银行牌照的申请 25.有限制银行牌照的发给或拒绝发给 26.有限制银行牌照费 26A.现有被认可机构等获发牌照或登记注册的效力 27.被认可机构等的登记簿 28.登记簿上记入或注销名称和吊销注册或牌照的公布 第Ⅴ部被认可机构牌照或注册的撤销 29.银行牌照的撤销 30.撤销银行牌照的程序和效力 31.注册的撤销 32.有限制银行牌照的撤销 33.撤销注册或有限制银行牌照的程序和效力 第Ⅵ部接受存款公司注册和有限制银行牌照的吊销 34.释义 35.临时吊销注册或有限制银行牌照 36.注册或有限制银行牌照的吊销 37.申辩机会 38.吊销注册或有限制银行牌照的效力 第Ⅶ部被认可机构牌照或注册的转让 39.释义 40.牌照或注册的转让 41.申请转让 42.转让证书等 43.出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和特权 第Ⅷ部本地分行、本地代表办事处和费用 44.本地分行的设立等事项的控制 45.有关本地分行的费用 46.本地代表办事处的设立等事项的控制 47.本地代表办事处资料的提供和审查 48.本地代表办事处的费用 第Ⅸ部海外分行、海外代表办事处和费用 49.海外分行和海外代表办事处的设立等事项的控制 50.海外分行和海外代表办事处的条件 51.海外分行和海外代表办事处的费用 第Ⅹ部控制被认可机构的权力 52.金融管理局的权力 53.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权力 54.金融管理局及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的报酬和费用 55.对被认可机构等的检查和调查 56.被认可机构帐册等的提交 57.金融管理局对被认可机构的控制 58.金融管理局控制下的被认可机构与金融管理局的合作 第Ⅺ部核数和会议 59.核数 59A.有关核数师的通知 60.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等的公布 61.核数师与金融管理局的沟通 62.(已撤销) 第Ⅻ部被认可机构资料的公开 63.提交金融管理局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64.有关股权等方面的资料 65.公司章程的修改 66.被认可机构停止接受存款时应通知金融管理局 67.报告无力履行义务的责任 68.香港境外主管当局的检查 第ⅩⅢ部被认可机构的所有权和管理 69.合并等事项须经批准 70.适用于申请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被认可机构的控制人的规定 70A.向现控制人发出反对通知 70B.股份的限制和出售 70C.禁止某些人成为间接控制人 70D.对企图规避限制行为的惩罚 71.行政总裁和董事须经金融管理局批准 72.(已撤销) 72A.金融管理局可要求指定人员提交资料 73.除经金融管理局同意外,禁止某些人成为被认可机构的雇员 74.行政总裁的任命 第ⅩⅣ部75—78款(已撤销) 第ⅩⅤ部被认可机构贷款和利息的限制 79.释义和适用 79A.金融管理局可将本部规定合并适用于某些被认可机构 80.以自己的股份等作担保的垫款 81.被认可机构垫款的限制 82.金融管理局可就被认可机构的业务经营公布准则 83.向银行董事等垫款的限制 84.(已撤销) 85.向雇员垫款的限制 86.款项存入外国银行时金融管理局的权力 87.被认可机构持股的限制 88.被认可机构持有土地权益的限制 89.(已撤销) 90.根据第83、87和88条累计持股的限制 91.遵守第80、81、83、85、86、87、88或90条的证据 第ⅩⅥ部广告、陈述和“银行”称号的使用 92.发出有关存款的广告和文件的犯罪行为 93.欺诈性诱使存款 94.诱使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存款的侵权责任 95.被认可机构发出的虚假等的广告 96.禁止作出某些陈述 97.使用“银行”称号的限制 97A.对被认可地位的虚假陈述 第ⅩⅦ部被认可机构的资本足够率 98.资本足够率 99.未能保持资本足够率 100.补救措施 101.金融管理局可提高特定被认可机构的资本足够率 第ⅩⅧ部被认可机构的流动资金比率和影响流动资金比率的有关事项 102.流动资金比率 103.未能保持流动资金比率 104.补救措施 105.金融管理局可改变特定被认可机构的流动资金比率 106.被认可机构不得设定某些担保并应将某些民事诉讼通知金融管理局 第ⅩⅨ部107—116款(已撤销) 第ⅩⅩ部被认可机构的调查 117.代表财政司进行的调查 118.调查员的权力和有关调查的犯罪行为 第ⅩⅪ部杂项规定 119.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是否正在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 120.官方秘密 121.有关被认可机构的资料的披露 122.被认可机构的清盘 123.董事、经理、受托人、雇员和代理人的犯罪行为 124.禁止职员接受佣金 125.搜查令和扣押 126.董事或经理等被控时的辩护 126A.起诉或控告的时效 127.豁免 128.(已撤销) 129.违反本条例或为本条例所撤销之任何条例的合同的效力 130.牌照或注册的撤销或吊销,不影响当事人权利 131.收回费用、开支等 131A.与费用相关的开支得向外汇基金交付 132.英语的使用 133.规定表格格式的权力 134.文件的送达 135.修订附表的权力 136.律政司的同意 137.(修订已合并) 137A.《赌博条例》规定的排除 第ⅩⅫ部过渡、保留和撤销 138.释义 139.前委员会的委任委员继续留任 140.(已撤销) 141.获授权和受雇者继续获授权和受雇 142.原委提出的牌照等的申请视为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 143.旧牌照等视为根据本条例而发给的牌照等 144.某些费用的支付日期 145.旧牌照等所附加的条件视为根据本条例附加的条件 146.旧注册等的吊销视为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吊销 147.根据旧《银行业条例》第Ⅳ部采取的行动视为根据本条例第Ⅹ部采取的行动 148.有关某些同意协助书的过渡规定 148A.关于第87条的过渡规定 149.有关《1990年银行业务例(修订)》所作修订的过渡规定 150.有关《1991年银行业务例(第二次修订)》所作修订的过渡规定 151.有关《1992年外汇基金条例(修订)》的保留 附表一规定时限和规定金额 附表二费用 附表三资本足够率 附表四流动资金比率 附表五适用于指定广告的规定 本条例规范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规定监督被认可机构的条款,以为存款人 提供保护措施并促进银行体系的全面稳定和有效运作,并就上述所附带或相关联的事 项作出规定。 章名第Ⅰ部导言 1.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银行业条例》。 (2)(因失效而删去)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帐目”指任何帐目,无论系书写或印刷或由任何机器或设备加以记载; “广告”指任何形式的广告,不论是通过通知还是公布之方式—— (A)刊登于报纸、杂志、刊物或其他定期出版物; (B)张贴海报或公告; (C)借助信件、宣传册、小册子或传单; (D)通过展览图片或放映电影;或 (E)通过有声广播或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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