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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保密协议书(企业之间)

来源:重庆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律师   网址:http://www.cqjjjfls.com/   时间:2016/12/10 10:45:02

【关键词】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透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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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以下简称“收取方”);

  鉴于:为双方进行 的合作,透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保密资料提供给收取方;

  鉴于:收取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透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

  为此,为维护技术市场和商业市场的秩序,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维护透露方保密资料的合法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保密资料”定义为为上述合作目的、涉及上述标的领域、由透露方向收取方透露的,并且在透露时标明“保密”或“专有”的一切装置、图表、书面资料或者其它有形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设备、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商业运作、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通过口头或视觉透露并且在透露时被确认为“保密”的资料,如果在经口头或视觉透露后三十(30)天内转为有形形式、标明“保密”,并转交给收取方,则须被视为保密资料。

  2、透露方在向收取方透露保密资料时,应向收取方提供一份附件。该附件应写明所透露的保密资料的具体内容,并写明透露的日期。收取方的授权代表应在该附件上签字,并且,如透露方要求,收取方应当在该附件上盖章。

  3、除非由透露方明确授权,收取方同意,在定义如下的“保密期限”中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在此期限内,收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收取的保密资料,并且不得将收取的保密资料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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