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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首次被美国执行

来源:重庆公司设立与章程设计律师   网址:http://www.cqjjjfls.com/   时间:2017/1/3 10:43:05

中国判决首次被美国执行
对细节高度重视、对程序充分尊重,高于国内标准的司法审判,催生了首例中国法院判决被美国承认并执行。
湖北商人蔡辉不经意间成了中美司法协助史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2011年6月底,蔡辉手中持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美国获得执行,这是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美国得到执行。蔡辉旗下的湖北三联实业股份公司获得全球直升机生产巨头罗宾逊公司本息总计六百余万美元的赔偿。
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国际法学者均表示,他们从未听说过有中美之间有过类似案例。
 
中国法官以高标准完成的审判,获得美国执行,此案不应称特例,而应成为国内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习惯做法。(周超/东方IC/图)此前,和我国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间相互承认的判决案例本屈指可数,在尚未有司法协助关系的众多国家中,也仅有德国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
案件在法学界引发争论。乐观者认为,由于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的条约,此案可能会肇始两国司法互惠关系;审慎者则认为案件的偶然性太大,不具备成为“案例”的潜质。
诉讼参与者,却表示此案令其对法律有全新认识。
“这些年跟美国人打官司给了我很深的感触,相信法律,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为了这一结果,蔡辉和他的律师团队等了17年。湖北省高院的法官们也惊喜地发现当初细致和谨慎并没白费,他们的判定得到了外国法院的认同。一位国际私法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美国对中国司法状况多为负面评价,此案的意义,已超出国际法范畴。从美国被逼回中国美国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把诉讼踢回中国;美国公司或太大意,以为即使中国法院判对方胜诉,判决被美国接受的可能性也极小。经历长达17年的诉讼,蔡辉谈起案子,像是一个熟练的诉讼专家,两国法律条文信手拈来。他从未想到,一个案子会延宕17年,“我第一次在美国上诉时的律师都已经去世了”。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和针对纠纷解决的仲裁条款。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
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蔡辉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
回忆机毁人亡的场面,蔡辉仍心有余悸,但随之的善后处理更令他的企业几乎陷入停顿。旅游部门不仅叫停了蔡辉正在运营的飞行旅游项目,还吊销了蔡辉下属旅游企业的旅游经营许可证,而媒体关于事故原因的追问也让蔡辉疲于应付。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陷入困境的蔡辉,想要讨个说法。他还查到,当时该类型直升飞机在其他国家连续出现质量问题。蔡辉一开始根本没想到要在国内起诉。“考虑到方便判决执行,以及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等法律可以增加赔偿额度,我们当时选择了去美国法院起诉。”罗宾逊公司则直接以方便调查取证为由,认为此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审理此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三联实业公司的起诉。
庭上罗宾逊公司同意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这也为中国法院判决最终被美国执行埋下伏笔。
蔡辉说,罗宾逊公司之所以会将审判地点逼回中国,就在于其了解中美两国并没有司法协助的条约,也没有互惠的先例,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执行必然困难重重。有学者分析说,罗宾逊或太大意,以为即使中国法院判对方胜诉,判决被美国接受的可能性也极小。
罗宾逊公司甚至缺席了在中国的审判。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高院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12月作出裁决,支持三联实业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的慢工细活开庭通知和判决书,不能只发公告,要确保送到当事方手里;法院专门找到武汉大学法学院老教授,将文书翻译成了英文。此案从起诉到判决,长达4年。“案子能够得到美方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做得过硬,如果有细微的瑕疵,我们的判决都会被推倒。”主审此案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功荣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为了表达感谢,蔡辉还代表三联实业公司公司给法庭送了一面锦旗。王功荣曾作为佘祥林案的再审法官,名噪一时。王功荣作为主审法官组成的法庭认为三联实业公司和罗宾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从而认为这是一起侵权诉讼,案子被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一般来说,国内审判经常都会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简单方便。在庭审前,民事庭内部也就送达开庭通知的方式进行了讨论。有法官认为,被告人远在美国,送达成本太大,可以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进行公告送达。但大部分法官认为,在中国的报纸上公告送达无法保证罗宾逊公司可以获得审判信息,还是应该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向罗宾逊公司出具书面的通知。时任湖北省高院副院长张传读拍板说,“送!”第一次开庭通知送达之后,高院见美国方面并无回复就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之后三联实业公司又告知法庭给罗宾逊公司寄送开庭通知的地址是错误的,并提供了新的地址。于是,法庭决定重审此案。美国法院系统的文书多由一家名为PFI的公司送达。2004年3月25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前两天,书记员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处的工作人员得知罗宾逊公司已经确认签收。当时,接到开庭通知的罗宾逊公司并未派人出席审判,也就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一个月后,法定的时间内湖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接到罗宾逊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自动生效。“每一步都要考虑到国外的承认和执行,不敢马虎。”郭载宇是当时负责送达该案文书的书记员,他说从起诉到判决的时间长达三年,他和同事们都不敢松懈。为了使翻译达到最精确的程度,法院还找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相关领域的一位老教授,将文书翻译成了英文,再通过最高法院外事局向美方送达。
“整个判决书有27页,很多法律名词得斟酌考究,不能出现错误,闹出笑话。”王功荣向记者介绍说。
郭载宇说,当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做出送达的选择从事后来看是非常正确的,美国法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尊重,这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执行,“要公告送达就完了”。
细致到可怕的美国司法
美国法院对细节的要求苛刻至头发颜色、眼珠颜色,稍不小心就会被对手抓到把柄;只要程序上做得合格,就会得到公平的对待。后来证明,湖北高院法官们的细致工作,并非多余。在美国的法庭辩论过程中,罗宾逊公司提出“没有获得准确的开庭信息”,认为中方法院忽略了它的权益,这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罗宾逊公司的律师举证说,他们拿到的文件只是说“来自中国的文件”,并没有说是法庭的文书,导致公司忽略了,这一问题很快成为庭上辩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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